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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晓华蹊跷复出让法律很受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6 7:25:19
 
                                                             2008年09月06日 05:23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琳日前发表文章,指出原统计局长邱晓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为何不构成受贿?如没有对这一怪异现象的解释,如何能消除人们心中对邱晓华“出山”的合理怀疑?该文章首先在《现代快报》刊载,随后广东媒体《南方都市报》以来论方式刊登于该报社论版.

去年1月23日,新华社报道,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并指邱晓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随后一年多,再无邱晓华的消息。今年6月中旬,人民网称邱晓华已出狱。上月28日,邱晓华以“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员”的名义,发表题为《掌控当前经济形势的政策建议》的评论文章。

我一直关注上海社保案,眼看一个个涉案人物均已定罪量刑,唯邱晓华一年多来音讯全无,这在一个将“司法公开”奉为基本原则的国度里显得格外蹊跷。最近消息传出他已在中海油总公司下属研究机构任职,并引发广泛争议。查到新华社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消息:“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邱因此而被“双开”,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中纪委的公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邱晓华“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这在法律上当属“受贿”无疑。不管邱晓华“收受”的金额达到多少,都很可能涉嫌犯罪。而这些事实的证明与刑罚的确定,无疑都应由司法机关经司法程序之后作出独立的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毫无例外且毫无歧义的具体规定。邱晓华案判决结果本不应还在某个神秘之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在网上遍查邱案的判决而不得。与邱晓华案司法审理相关的新闻也仅有《重庆晚报》于2007年3月25日刊发的一则报道。这篇旨在介绍邱晓华案一审开庭(而非一审结果)的文章称,“ 有知情人士透露,因邱晓华收受礼金尚未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主要追究其重婚罪法律责任。”“据悉,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情况:一是邱晓华自 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二是邱晓华涉嫌重婚罪;三是有关部门查出邱晓华与多名妇女通奸,并在境外涉及色情活动。”这些信息更让我云里雾里,不明所以。既是“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为何不构成受贿?如没有对这一怪异现象的解释,如何能消除人们心中对邱晓华“出山”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于8月26日说,司法“不要搞神秘化”,“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看来,这位中国首席大法官深谙司法沉疴之所在,并用对“司法公开透明”的着重强调戳到了司法的痛处。

没有司法公开,争议、质疑乃至批评都会接踵而至。不要抱怨民众在信息不对称的无奈中所作出的感性表达。要追问:司法公开而非司法神秘,我们能期待吗?

(作者王琳,原刊于9月2日《现代快报》,本报有删节)

文章录入:寒江雪    责任编辑:寒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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