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一漆黑的夜晚,有一亲人敲开您的门告诉您他杀了人,并要在您这儿躲几天。您是答应他?还是将他冷冷地推出门或者直接报警?再假设:您明知您的亲人犯了案,警察在向您取证时,您是向警察作假证?还是如实向警察提供证明?
对每一个人来讲,这都是一个两难选择。选择前者,将面临包庇罪的追究;选择后者,将受良心的自责和人性的拷问。无疑,在包庇罪的设置上,国法和人情出现了背离。
我们的先祖讲求法理、人情的统一。但是,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做到统一实属不易。立法者总要做出适当权衡。对于普通犯罪,先贤和立法者选择了人情优先,主张“亲亲相隐”。通俗说,亲属之间可以隐瞒对方的犯罪事实。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因此,历朝法律都规定,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相隐者,“皆勿坐”。但是,对于危害统治者根本利益的十恶大罪,却不能够“相隐”,而必须揭发,甚至实行残酷的连坐制度。可以说,我国古代较为妥当地处理了法理与人情的关系。
在欧洲历史上,有一国王曾规定:盗窃者的妻或子,如果不揭发这个盗窃罪行,就降为奴隶。孟德斯鸠抨击说,这项法律是违反人性的。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行为。贝卡里亚也认为:“立法者用一只手束紧家庭、亲戚和朋友间的关系,另一只手却悬赏破坏和扯断这些关系的人。一向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它不是在预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
在当代许多国家,这样的立法早已不复存在。法律赋予近亲属之间有免证特权。因为亲情关系是如此重要,以致立法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关系重大的证据。
然而,我们一直过分重视打击犯罪,忽视了亲情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文革”的荒唐年代,为了表“忠心”,多少人与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划清界限,甚至主动相互揭发。这在人们心中造成的伤痕至今仍然难以愈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法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忽视亲情的意识依然存在。一是刑法上包庇罪的不合理设置,二是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间免证特权的缺失。实践中,“送子归案”、“大义灭亲”等观念仍然被不少人所赞美和提倡。司法人员为了侦破案件,也常常从亲属身上寻找突破口。
这种立法与实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破案与惩治犯罪,但却牺牲了人类最美好的亲情关系,在亲属间制造了怨恨,埋下了家庭不和谐的种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家庭成员间的恩爱与和谐,哪有社会的和谐?在建设和谐社会,尊重人性的时代背景下,包庇罪的罪状设置有修改的必要。当然,包庇罪并不能废除,但是,包庇罪的罪状有进行更为科学和人性化改动的必要。比如,对于“作假证明包庇的”,如果是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的,当然应当予以处罚;如果只是在司法人员调查时,消极被动地向司法人员提供了虚假证明包庇的,司法机关是不是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别动辄将人之常情弃之不顾。
□杨文革(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