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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泄露收养秘密可行政处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 7:30:34
 
                                                                      2008年09月02日 06:51京华网
      本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出台《收养登记工作规范》,首次对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规范,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如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范对于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撤销收养登记的要求、补领收养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办理、收养档案和证件的管理以及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范,收养登记机关有办理收养登记、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等8个具体职责。规范指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并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公布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以及办公时间和服务监督电话等。同时,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规范对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收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同时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根据规范,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如果有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八项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录入:寒江雪    责任编辑:寒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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